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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被視為企業的一種競爭優勢,它可以為企業帶來經濟效益,是關乎企業競爭力和企業發展的重要財產權利。在如今激烈的商業競爭環境中,商業秘密已成為能夠推動企業經濟發展的動力源泉。除了掌握先進的科學技術投入到生產中,以此來占據市場的手段外,客戶來源也是關系著一家企業生死存亡的關鍵因素。
對于保理公司而言,客戶名單是運營的基礎資本,具有一定的潛在價值。員工離職后將客戶名單帶入新入職的保理公司,可能會出現原單位客戶大量流失到該員工現任保理公司的現象,這將是對原單位的重大打擊。在實務中如果客戶名單的權利人(本篇指員工已離職的保理公司,以下簡稱“權利人”)僅是以員工現任職的保理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客戶名單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由于商業秘密存在自身特殊的屬性,通常因為客戶名單的秘密性程度不高而導致權利人勝訴率相對較低,因此證明“客戶名單構成商業秘密”成為了相關訴訟個案中極為關鍵的一環。
首先,客戶名單應具備符合商業秘密要素的條件,即(1)客戶名單沒有被其他保理公司或其他行業公司獲悉,其他方對客戶名單中所列客戶的知悉程度相對較低;(2)該客戶名單對保理公司來說存在商業價值,能為其帶來盈利和競爭優勢;(3)保理公司對該客戶名單采取了合理有效的管理和保護手段,非公司業務核心人員或管理人員無法獲悉該客戶名單。
其次,客戶名單應具有相對穩定性。權利人付出了一定的精力、勞力、時間和資金,形成了能夠在一段時間內相對固定的客戶交易人群。保理商經過與客戶長期往來最終搭建了較為穩定的合作關系,這類客戶可以構成商業秘密。之所以說這種穩定性是相對的,是因為在經濟活動中,即使保理商與客戶能夠在一定期間內達成固定的合作關系,但客戶有權利為了自身利益主動重新選擇對自己更有益處的合作對象,因此客戶流動性也較大。
然而,客戶名單可能具有消極的價值。正如前文所述,商業秘密的價值一般體現在其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或可預期的潛在經濟利益和競爭優勢,這是能增加權利人財富的積極價值。但是同樣存在利用客戶名單能為權利人避免某種非利益的情況,即客戶名單的消極價值。例如,客戶名單權利人進行了100次的嘗試但都失敗了,若獲悉該名單的人員將這些失敗的數據告知競爭對手,競爭對手可以不用再重復之前已經失敗的100次經歷。開發客戶名單也需要成本,侵權人可以免去這些成本,減少甚至排除這些無用功的行為,這種情況可以視為消極價值。
最后,客戶名單具有地域性和行業性。同行業之間,存在部分資源共享的現象是理所當然的,而對于其他行業而言,這部分資源卻仍然具有開發的價值。例如,中小企業對某一國內大型企業可能都有所了解,如果將該大型企業作為客戶名單,則該客戶名單成為商業秘密的可能性基本不成立。但是對于國外企業來說,許多國家可能并不知道這一國內企業,一旦某國外企業將該國內企業作為客戶記錄于客戶名單中,且能在交易過程中獲得經濟利益和取得市場優勢地位,則該客戶名單可能成為其商業秘密。
在我國法院處理的商業秘密類案件中,離職員工通常會以“普遍性知識或經驗”來向原任職單位對其侵犯商業秘密之侵權行為的指認進行辯論,該抗辯一般稱之為“記憶抗辯”。離職員工抗辯稱具有爭議的秘密信息已經轉化為其在原單位任職期間所累積的普通能力,可視為一種人身性財產,若盲目禁止使用其在工作期間積累的知識、經驗和技能,會對其自主就業權造成影響——法院可能會采納其觀點。
但是,國外判例則不同,1995年美國華盛頓州最高法院在辨別客戶名單是否屬于商業秘密時主要考慮三方面因素:(1)客戶名單是否是通過權利人通過自主思想匯編而成的信息;(2)客戶名單是否不被其他行業或公眾所知悉且具有經濟價值;(3)客戶名單權利人是否采取了與其價值相匹配的保密措施。由此駁回了侵權人的記憶抗辯,并指出“記憶也是侵占商業秘密的一種形式”,通過記憶回憶該商業秘密并未使原秘密信息轉化為非秘密狀態——筆者較為贊同此觀點。無論以什么形式記載客戶名單,只要相關信息屬于商業秘密能以此獲得經濟利益,而侵權人未經允許擅自使用或披露了權利人的這類信息就應該被認定為構成侵權,即認定是否是侵權行為,應該要與相對人有沒有不正當使用或不法侵占了權利人具有秘密性的客戶名單的行為相結合。由此可見,“記憶抗辯”并不是充分的免責事由,對商業秘密的侵犯并非都可以利用純粹的記憶為由為自身侵權行為進行開脫。
在實踐中,權利人對于商業秘密構成要件理解得不夠深入,導致對于侵權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不能完全辨識,因此由于權利人的舉證不力,致使較多案件最終以權利人敗訴收場。通常情況下,一方面,權利人確實存在具有商業秘密屬性的客戶名單,并且侵權人實施了不正當侵權行為,但由于權利人舉證不力導致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同時也可能是權利人肆意擴大了商業秘密所涵蓋的內容,把原本不構成商業秘密的客戶名單錯誤的予以主張。另一方面,法官在審判過程中針對客戶名單構成商業秘密的要件未形成統一標準,使權利人在訴訟準備中查閱前期生效案例并不能很好地借鑒有用的證據信息。
筆者建議:
(1)可以根據權利人是否采取了與信息價值相對應的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來判斷該客戶名單是否具有保密性;
(2)可以根據客戶名單中是否包含客戶的交易習慣、報價單、經營規律、產品需求等內容來判斷該客戶名單是否具有秘密性、價值性和實用性;
(3)可以根據客戶名單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權利人占有和使用客戶名單信息的來源是否合法來判斷該客戶名單是否具有合法性;
(4)在保理行業中,企業可以采取簽署保密協議,并通過針對高管或部門重要負責人簽署至多兩年的競業限制協議等方式盡量遏制客戶名單附隨的商業秘密信息的流失。